氧气瓶乙炔瓶是否需要鉴定,检定周期是多少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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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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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8条、59条、61条、79条提到了什么情况下需要检验。第69条规定了钢制氧气瓶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得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到当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另外,气瓶上安装的指示用压力表是国家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是半年搜索。

    《气瓶安全督查规程》第18条、59条、61条、79条提到了什么情况下需要查验。第69条规则了钢制氧气瓶乙炔瓶的定期查验,每三年进行一次。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得定期查验,定期查验到当地有天资的特种设备查验安排。另外,气瓶上安装的指示用压力表是国家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是半年。

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气瓶安全督查规则》(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气瓶安全督查规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则》所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气瓶?

   《规则》所调整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运用的、公称作业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接受压力、储存时不接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规则》对上述气瓶的规划、制作、充装、运送、储存、出售、运用和查验等各项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则。

   但考虑到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只和海上设施运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以以上气瓶不适用于本《规则》。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只和海上设施运用的气瓶的安全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执行。

   二、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查验安排有哪些职责?

   一是气瓶行政许可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规则》确立了以下气瓶行政许可。1、气瓶及其附件的制作许可。《规则》第九条规则,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约束阀等)的制作企业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作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制作活动。2、气瓶制作监督查验和定期查验许可。《规则》第十六条规则,承担气瓶制作监督查验作业的查验检查安排,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则,承担气瓶定期查验作业的查验检查安排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进行气瓶的定期查验作业。3、气瓶充装许可。考虑到气瓶充装不妥所造成的事端已经占气瓶事端总数的大多数,《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则,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获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作业。  另外,《规则》第二十八条还规则,气瓶充装人员有必要经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查核合格,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二是执法检查权。《规则》第四条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别离负责全国和各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督查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气瓶出产单位、运用单位和查验检查安排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端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是事端处理权。气瓶发作事端,事端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端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为此,《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则,气瓶发作事端时,发作事端的单位和安全督查安排应当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端处理规则》及时上报和进行事端查询处理。

   四是强制查验权。《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别离对气瓶型式实验、监督查验和定期查验进行了清晰规则。《规则》请求,新研制的气瓶有必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查验检查安排进行型式实验;气瓶制作过程有必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查验检查安排实施监督查验;运用中的气瓶有必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查验检查安排进行定期查验。

   三、气瓶的出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责任?

   气瓶的出产是指气瓶规划、制作两个环节。气瓶的出产活动与气瓶的安全质量密不可分,因此,《规则》对气瓶的出产单位规则了清晰、具体的质量安全责任:

   在规划环节,《规则》主要清晰了气瓶规划文件有必要经过判定的规则。为此,《规则》第五条规则,气瓶出产单位选用的规划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查验检查安排判定,方可用于制作。同时,为规范气瓶规划文件判定作业,《规则》第六条规则,规划判定需提交的气瓶规划文件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七条和第八条还别离对气瓶规划文件提出了基本的安全请求。

   在制作环节,《规则》主要清晰了气瓶制作单位有必要具备相应条件,在气瓶规划文件判定合格的根底上,经过相应气瓶型式实验和制作过程监督查验的规则。为此,《规则》第九条规则,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制作单位,应当具备规则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制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则,气瓶正式投产前,应当依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请求进行型式实验;《规则》第十四条规则,气瓶的制作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查验检查安排逐只监督查验,方可出厂。气瓶出厂时,制作单位应当在气瓶的明显位置注明制作单位代号和气瓶出厂编号,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批量监督查验证明等文件。

   四、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责任?

   近年来,我国气瓶发作事端的情况表明,保证气瓶安全不仅要抓好气瓶出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更要抓好气瓶充装和运用环节的安全。为此,《规则》除了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中规则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则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外,还在第二十六条中对气瓶的充装单位规则了以下安全责任:

   一是, 为了清晰气瓶的安全责任主体,便于气瓶运用安全管理,《规则》请求充装单位向气体消费者供给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是,为了保证在用气瓶安全运用,规则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作业;

   三是,为了避免气瓶的错装、混装和超装,直接引发安全事端,保证气瓶的充装安全性,规则充装单位有必要依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则,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是,为了进步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安全素质,请求充装单位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根底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是,为了宣传气瓶安全知识,进步气瓶运用者气瓶安全素养,请求充装单位向气瓶运用者宣传安全运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请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则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是,为了进步在用气瓶的定期查验率,保证气瓶定期查验,请求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送检作业,并将不符合安全请求的气瓶作废销毁;

   七是,为了顺利进行气瓶事端查询处理作业,请求充装单位应配合气瓶安全事端查询作业。

   另外,为了进步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充装单位应当选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并鼓励选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同时,为了保证气瓶的定点充装,《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则,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督查安排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经过规则气瓶充装单位的以上责任,具有诸多优点。一是有利于气瓶的固定充装,避免气瓶的大流转;二是有利于落实气瓶的定期查验,进步气瓶的定期查验率;三是有利于气瓶的建档、统计以及对气瓶用户的安全运用教育。经过这种做法,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气体消费者租赁气瓶运用,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的运用安全负总责的气瓶安全管理新机制。

   五、《规则》对气瓶查验检查安排提出了哪些请求?

   查验检查是气瓶安全督查的根底和支撑。为了充分发挥查验检查安排的积极作用,保证查验检查活动的客观、公正,《规则》对查验检查安排提出严格、具体的请求,并从清晰查验检查安排及其人员的天资条件请求和严格规范查验检查活动两个方面作了规则:

   一是,从事《规则》规则的气瓶监督查验、定期查验、型式实验等查验检查作业的气瓶查验检查安排,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气瓶查验检查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安排进行的查核合格,获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查验检查作业。为此,《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都作出了相应规则。

   二是,气瓶查验检查安排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查验检查作业,并对其查验检查成果负责。查验检查安排和查验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查验检查成果报告。查验检查安排和查验检查人员应当遵从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供给服务,妥善保管企业供给的技术资料,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查验检查安排和查验检查人员对查验检查成果负责,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为此,《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都对以上内容作了相应规则。

   六、《规则》对运送、储存、出售和运用环节提出了哪些安全请求?

   气瓶安全不仅与气瓶出产和充装过程的安全性密切相关,还与气瓶运送、储存、出售和运用过程有关。气瓶运送、储存、出售和运用过程中的不妥行为都会引发气瓶事端。比如,气瓶运送过程中,不按规则请求配戴气瓶瓶帽和防震圈;气瓶储存时,可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混合储放;不法经营者出售未作破坏性处理的作废气瓶,导致作废气瓶重新流入运用;气瓶运用者不按安全请求运用气瓶或违法改装气瓶等等。因此,《规则》主要对气瓶的运送、储存、出售和运用环节提出了一些行为规则。比如,《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则运送、储存、出售和运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端应急处理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则运送和装卸气瓶时,有必要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则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寄存气瓶。第四十六条规则气瓶或瓶装气体的出售单位应当出售具有制作许可证的企业制作的合格气瓶和获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第四十七条还规则气瓶运用者应当恪守的一些行为请求。

   七、《规则》规则了哪些法律责任?

   气瓶安全督查机制的协调运转,有必要以严格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依托。《规则》规则了政府、企业和查验检查安排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促使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则,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的规则进行处分。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作业人员不依法履行《规则》 规则的气瓶行政许可和气瓶安全督查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的规则进行处分。

   二是,突出气瓶充装和气瓶(或瓶装气体)出售单位的责任,促使气瓶充装和出售单位增强气瓶安全责任意识。《规则》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别离规则了气瓶充装单位和出售单位对其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查询验检查安排和查验检查人员责任自负,保证查验检查安排的独立性和查验检查成果的公正性。《规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则了对查验检查安排和查验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直至撤销其查验检查资格。

   另外,关于气瓶出产等环节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则,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的规则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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